各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完善全流程管理,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管理细则(试行)》,经体管中心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0日
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以下简称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管理,根据《中国残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残联厅函〔2023〕10号)、《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物资管理办法》(体管发〔2024〕26号)、《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体管发〔2026〕35号)、《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体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体管函〔2020〕117号)、《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体育器材装备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体管函〔2023〕54号,以下简称《协议》)、《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体育器材装备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体管发〔2026〕20号)、《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体育器材装备配置管理细则(试行)》(体管发〔2026〕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的消耗销账或报废处置行为,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其他处置事项均按照《中国残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残联厅函〔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队教练员负责对有关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进行评定,出具相关意见;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体育训练基地)负责提出各类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消耗销账申请,根据评定意见出具有关体育器材装备处置意见;体管中心竞训业务处室负责对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体管中心器材装备处负责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核定,并按有关程序完成销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可予以销账:
(一)日常消耗品:一次性配发、使用周期短、不可修复或修复成本高于重置成本的器材装备(如服装、护具、内衬、胶带、易损球类、训练用耗材等),领用后无法回收再次使用的;
(二)低值通用器材:市场价值较低、主体材质为非金属、较耐用但无长期使用要求的通用训练器材装备(如较耐用球类、球网等),因磨损、消耗或损坏,无维修、维护价值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仍须参照固定资产处置有关要求申请报废:
(一)个人专项器材装备:按运动员个人身体数据定制或主体含金属/碳纤维等高性能材料、具有较长统计使用寿命且与个人绑定的专项器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器材装备:个人定制轮椅整车,耐用轮椅配件,雪板,雪鞋,雪杖,滑轮,滑雪器及耐用配件,冰橇,头盔,对讲机,金属打蜡工具等。该类器材装备实行“一人一档”全生命周期管理,处置须经专业技术鉴定,并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要求,报送中国残联审批。处置年限无国家规定的,可依据器材实际使用情况或《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体育器材装备配置标准》中“数量/年限标准”提出处置申请。
(二)训练比赛专用系统(含软件及硬件):因国际赛事或项目规则规程调整、系统服务终止或关键零部件断供等原因,导致训练比赛专用系统无法通过升级适配等方式继续使用的(省级专业队训练、教学实训等仍可调剂利用的除外,不纳入报废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计时记分系统,光电计时系统,运动表现监控系统等。该类系统处置应经技术评估确认已无使用及调剂利用价值,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要求,报送中国残联审批。
第六条 销账处置流程及要求
(一)日常消耗品。主要包括以下器材装备:非耐用轮椅配件(内胎、外胎、坐垫等),一次性配发的比赛装备(泳衣、泳裤、泳帽等各类比赛服、泳镜、塑料护具),眼罩,绑带,弹力带,护腕,羽毛,箭尾,减震胶,D绳,胶水,丝线,羽毛球,羽毛球线,镁粉,乒乓球,底板,胶皮,网球,网球线,吸汗带,网球帽,网球包,粉球粉袋,胶布,肌贴,指力条,指力包,动力绳,岩点,雪镜,固定器,杖尖,雪蜡,非金属打蜡工具,冰橇冰刀,冰球杆及钢齿,冰壶杆及杆头,磨壶砂纸,假肢及配件等。该类器材装备实行定额配发、领用登记,处置以申请核销为主。
处置流程及要求:阶段性承接集训结束后,体育训练基地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盘点集训器材,并根据国家队填写的出库领用单(附件1),在体育器材管理系统中提出销账申请(含集训通知、领用单图片等证明材料)。体管中心相关竞训业务处室依据集训人数、时间等情况进行初审,提交体管中心器材装备处核定,查无异议后进行销账。
(二)低值通用器材。主要包括以下器材装备:抵趾板,足球,排球,篮球,球网,实心球,泳池分道线,场地皮条,瑜伽垫,瑜伽球,筋膜枪,橡胶布人,器材包,旗门等。该类器材装备要定期盘点,损坏后经评估或鉴定确认无维修价值,可以申请销账。
处置流程及要求:承接集训期间,发现此类器材损坏且无维修价值时,体育训练基地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国家队体育器材装备处置评定意见表(附件2),详细填写器材损坏情况,由不少于2名国家队教练员签署评定意见,体育训练基地有关负责人签署处置意见,在体育器材管理系统中提出销账申请(上传集训通知、处置评定意见表图片),体管中心相关竞训业务处室依据器材使用时间、损坏情况等进行初审,提交体管中心器材装备处审核,查无异议后进行销账。
第七条 存量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中,符合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待处置资产,可以每季度提交一次原值不超过50万元的处置申请,分类分批分阶段有序推进处置工作。
第八条 国家队易耗体育器材装备处置接受财政部、中国残联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体管中心负责解释。国家队体育器材装备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发布者: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